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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市医保局通知,城区医保门诊特殊药品费用这样报销

转载 2018/08/22 09:12:5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十堰生活网 224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注意啦!

日前,市医保局发布通知,我市拟对2017年9月1日后发生的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予以报销。

报销适用哪些范围?申报需要什么材料?怎么报?

一、适用范围

参加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市城区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在市城区特殊药品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省市特殊药品规定适用范围及特殊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药品费用。

特药定点医院

市太和医院(0719-8801584)

市人民医院(0719-8637199)

国药东风总医院(0719-8272229)

特药定点药店

市宏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五堰店、市用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街店、国药控股十堰有限公司江苏路彪炳大药房、国药控股济安大药房连锁十堰有限公司六堰店。

二、待遇标准

参保患者在市城区特药定点门诊和特药定点药店购买的符合医保支付标准的特殊药品,已纳入市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恶性肿瘤除外),按照市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执行;未纳入市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和抗肿瘤类特殊药品,先按省厅文件规定的“乙类先自付比例”自付后,剩余费用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报销。

三、申报结算流程

申报资料

1.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2.患者近期免冠照片4张。

3.能证明申请特药使用依据的相关医疗文书(出院记录、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等)复印件各一份,且均需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4.《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在特药定点医院领取)四份。

申报流程

1.参保患者持上述申报资料到原经治市城区特殊药品定点申报医院办理待遇申报。转外就医的参保患者由转出医院办理。

2.需提供的四份《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经参保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参保患者本人签名、特药申报医院的责任医师审核签字、特药申报医院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特药申报医院留存一份并将其它三份返还参保患者(或监护人)。

3.特药申报医院通过金保工程结算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4.参保患者(或监护人)将《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交市医保局一份进行备案。

5.市医保局备案通过后,参保患者(或监护人)将《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交一份至表格上选定的特药门诊使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备案。

门诊结算报销流程

1.已纳入市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恶性肿瘤除外)特殊药品待遇结算流程

持社保卡在市城区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通过门诊慢性病待遇直接结算,或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个人账户直接结算。

2.未纳入市城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特殊药品和抗肿瘤类特殊药品待遇结算流程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费用报销流程。

经市医保局备案通过后,参保患者携有效的《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门诊特殊药品费用现金发票原件(标明购药人姓名和药品信息)、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有用药记载)和有效处方,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2018年9月1日(含)后的费用结算流程。

经市医保局备案通过和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备案后,参保患者携有效的《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和责任医师处方(需经责任医师所在特药定点医院医务部、药学部或医保部门盖章确认),到特药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特药定点药店购药。

注意:参保患者异地门诊治疗或异地药店购药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其他注意事项

▶参保患者只能在一家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药机构享受门诊药品治疗购药待遇。需要变更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药机构的,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并从到市医保局变更备案的次月起在新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购药。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调整特殊药品用药量或药品的,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并从到市医保局变更备案的次日起按新申报的用药情况进行门诊治疗购药。

▶参保患者因病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特殊药品待遇中止,出院结算次日恢复。

▶参保患者因身体等情形无法自行办理申报、报销、结算等手续的,可委托近亲属代办。代办人每次代办业务时均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参保患者的关系、办事事由并签字盖指纹。

注意哟,参保患者只能在一家特殊药品门诊定点医药机构享受门诊药品治疗购药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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