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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11部门重拳治理校园欺凌!情节恶劣移送司法机关

转载 2018/09/30 09:36: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十堰生活网 189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市教育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十堰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并依据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具体有哪些新举措?记者带你详细了解。

怎么界定“学生欺凌”?

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学生欺凌缺乏明确定义的问题,《治理方案》提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治理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要开展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实现城乡学校全覆盖。

如何预防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

《治理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将预防放在优先位置,特别是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群体的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方式方法,完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处理可能发生学生欺凌事件的苗头隐患,并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四项举措:

一是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落实《道德与法治》、《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教育,定期开展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工作。将防欺凌教育融入班(团)工作,纳入教师培训内容。

二是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妇联、民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引导广大家长注重家风建设,落实监护责任。

三是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各学校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日常管理,提高预防学生欺凌治理能力;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设置警务室和报警点,落实“一校一警”巡查护校制度。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

四是定期开展排查,各地和学校要统一设置防欺凌投诉与咨询电话、邮箱,建立工作规定和流程,专人负责,及时处置。

欺凌事件发生后,怎么处置?



《治理方案》明确,各地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规定,发现欺凌事件或苗头性倾向,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稳妥处置,并就处理流程及办结时间做了要求。

对于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举报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应及时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如果确需复查相关事件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并及时将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市教育局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室,为学校安全管理科。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怎样实施教育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治校园欺凌?

《治理方案》提出,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培训机制。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开展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培训,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三是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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