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网友爆料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转载 2018/08/01 11:30: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十堰生活网 150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偷别人东西是违法的,这是人人都牢记的常识。那如果,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下,“拿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却被告知犯法了,又是咋回事呢?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一时贪念,男子盗走自己的绿松石反被拘

今年5月,家住郧西的男子张某购入了一批绿松石,委托董某的雕刻店帮他加工。在此期间,张某曾多次询问董某自己的绿松石是否加工好了。

6月8日,当张某来到董某的雕刻店,想再次询问董某绿松石的加工进度,却发现董某并不在店内。当时店内只有两名员工,且正好背对着自己在忙碌着。看到董某不在,张某原本打算离开。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网络配图)

谁知,正要走出门口,张某突然发现自己的绿松石就放在靠近门口的桌子上面。于是张某停下了脚步,一个大胆的念头冒出来,“反正店员背对着也不知道,不如我将自己的绿松石拿走售卖,然后再以董某丢失了我的绿松石为由找他索赔,这样可以挣两次钱,简直一箭双雕”。

这时的张某已经被利欲冲昏了头脑,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几天后,张某又来到董某店里,假意询问加工情况。此时,董某焦急万分,告诉张某绿松石找不到了。张某立即以委托其加工的绿松石丢失为由索赔3000元。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网络配图)

事情到这里,张某本以为天衣无缝。不料,7月4日,警察突然找上门。

原来张某在将绿松石盗走之后,就迫不及待的委托他人在网上销售。4日上午,董某在翻阅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时发现了被盗的绿松石,之后立马报了警。

警方顺藤摸瓜,找出了售卖涉嫌被盗绿松石的张某。面对事实,张某向警方承认了盗窃绿松石的事情经过,初步判断涉案绿松石价值3900余元。

7月26日,张某被郧西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网络配图)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有疑惑,偷回自己的东西算盗窃吗?

小科普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与否,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

(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财物;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3)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2、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偷回自己的东西也是盗窃!

十堰一男子“拿”回自己的东西,不料被警察找上门,到底咋回事?

多数人认为,盗窃是偷别人的东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偷的问题,绿松石是自己的,当然不能属于盗窃,顶多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然而,根据司法理论和实践,这种行为可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则涉嫌盗窃罪。

虽然绿松石是属于张某的,但是张某已委托董某加工绿松石,因此该绿松石已经属于董某管理,张某所谓将“自己”的绿松石拿走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盗窃罪。

即使是自己的东西,取回时也要分情况。千万不要因为一时贪小便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