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十堰人 烈日下工作的你,拿到高温津贴了吗?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生活百科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十堰人 烈日下工作的你,拿到高温津贴了吗?

转载 2018/08/01 11:57:5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十堰生活网 108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入伏以来,十堰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不少劳动者冒着酷暑在户外工作,他们的高温津贴领取情况如何?
  从 2014 年起,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 8 元,调整为 12 元。执行时间由原来每年 7、8、9 三个月,调整为 6、7、8、9 四个月,今年仍按此政策执行。目前,我省高温津贴发放的方式为,根据气温超过 35 ℃的天数,按日计算发放。今年十堰高温津贴仍为 12 元 / 天。


●什么情况下要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怎么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 33 ℃以下的,应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不含 33 ℃)。

  根据规定,禁止用饮料等降温品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同时,《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将如何进行检查?

  " 企业不能以效益好坏来决定发不发高温津贴,否则一旦查出将会受到处罚。"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十堰各县市区正在组织高温津贴发放等专项检查,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12333。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

专题

查看更多